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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儿工委工作会议
合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发布日期:2008-5-2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同步发展的相互关系,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市教育局:
提高女性在各级学校的入学比例。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发展女子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全面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在招生、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卫生局:
宣传普及妇幼保健知识,推行母亲安全和爱婴行动,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农村住院分娩率。实行儿童计划免疫,指导改水改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改善妇幼保健设施,提高保健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根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业务经费和妇女儿童纲要监测评估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市科技局:
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女科技工作者的关心支持,帮助她们解决科研中的相关问题;维护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侵害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认真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民事案件,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和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市公安局:
严厉打击和惩治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和残害妇女儿童、遗弃婴儿等犯罪行为。制止家庭暴力。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解救受害妇女儿童。
市司法局:
宣传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按司法行政的职责在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等工作中,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市民政局:
做好孤残儿童和弃婴的收养、康复、教育工作和城市中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中孤老妇女的养老工作。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特困妇女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开展先进婚育观念的宣传工作。
市人事局: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条款和《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以及中组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促进各类女性人才的培养和合理配置。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完善女性人才的信息统计,建立女性人才信息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支持有利于妇女就业的人力资源市场有序发展,加强女性职业技术培训,促进女性在更广泛领域和更高层次就业。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
市农委:
加强对农村妇女现代农业技术、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和科学文化水平。认真落实国家扶贫政策,进一步开展以贫困妇女为主要对象的妇女连环脱贫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支持和鼓励妇女参与农业结构调整,指导妇女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生态农业,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保护节育、绝育妇女的身心健康,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推进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依法打击“两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维护生育女孩的母亲和女婴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市国资委:
协调指导市属企业和非财政供给的经营型事业单位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研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方案时,将促进妇女儿童发展所需资产一并纳入,促进全市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市民委:
宣传、推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参与制定政府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特殊政策。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市商务局: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内外对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项目支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妇女儿童商品货源,合理安排妇女儿童商品供应网点。大中型商场设妇女儿童商品专柜,满足不同层次妇女儿童的需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肥晚报社:
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党和国家在妇女儿童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为妇女儿童事业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宣传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与重大活动。禁止出版、发行损害妇女儿童形象和淫秽色情的书刊、影视作品和广告,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读物和影视作品。排演一定数量的妇女儿童题材的剧节目,指导、协调社会文化活动的开展和妇女儿童文化工作。严厉查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
市林业局:
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农村妇女林业技术培训等工作,支持并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三八绿色工程”等林业建设活动,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妇女生存、儿童成长的生态环境。
市水务局:积极兴建乡镇供水工程,解决缺水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加强水源保护,改善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支持和鼓励妇女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条件。
市规划局:
制定有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从规划上确保社区妇女儿童设施建设。在住宅小区建设中,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好妇女儿童活动场地,不断改善妇女儿童生活环境。
市建委:
加强城市路桥、水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市政设施、社区妇女儿童设施的管养和维护,严把质量安全关。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为合肥市妇女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公交、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监督、指导,为妇女儿童的安居乐业提供保障。
市委组织部:
加强各层次女干部的培训,提高女干部素质。做好女党员发展工作,培养、推荐、选拔优秀妇女参选参政。定期统计编制各级党政班子换届女性参选参政数据,为提高女性的参政比例和参政水平提供组织保障。
市委宣传部:
牵头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妇女的经济参与、政治参与、社会参与和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成果。消除媒体性别歧视类的宣传,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
市统计局:
负责《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监测统计工作,提供有关妇女儿童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评估分析报告;加强两纲数据库和妇女儿童监测网站的管理,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数据库的资料数据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市体育局:
指导开展适合妇女儿童健康的群众体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市经济委:
在制定和实施经济运行目标、工业发展规划调控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强化妇女儿童维权意识,提供女职工在职培训的机会。注重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制、开发和生产符合环保节能和有利于妇女儿童身心发展的新产品。在企业尤其是轻工、纺织、医药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中,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继续做好食用碘盐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
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保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有益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市工商局:
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在消费领域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妇女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
市政府法制办:
在起草、审查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纳入性别意识,从制度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监督检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鼓励生产经营有利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食品、药品,加强妇女儿童用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市总工会: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提高女职工素质。参与有关女职工权益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做好女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宣传教育工作。关心困难女职工的生产生活。
团市委:
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教育、引导、服务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市妇联:
加强妇女“四有”、“四自”教育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妇女儿童素质。参与和推动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及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市科协:
加强科技活动阵地建设,开发妇女儿童智力,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市残联:
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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