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文某和老伴都是离休教师,离休后一同写作出版了两本书,得稿酬近2万元。考虑到子女较多,为避免在遗产继承上的纠纷,老两口共同立了一份遗嘱。可当把遗嘱拿去公证时,公证员却不予公证,说这不符合规定。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法律分析: 文某与老伴共同订立的遗嘱,按法律规定是不能予以公证的。因为:(1)共同订立的遗嘱,其生效时间无法确定。按照《继承法》第2条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文某和其老伴,如果不遇到特殊的意外事件,是不可能同时谢世的。(2)如果二人共同立了遗嘱,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欲变更、补充或者撤销原立的遗嘱,就无法确定其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文某和其老伴共同订立的那份遗嘱,公证员不予以公证是对的,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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