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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发布日期:2006-7-21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在我国,首次将禁止家庭暴力问题写入法律的是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界定家庭暴力的依据。
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与社会其他领域中发生的暴力行为相比较,家庭暴力具有自身的特点。从主体来看,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受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从行为的环境来看,因其发生于家庭内部而具有一定隐蔽性。一般来说,实施者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人则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在实际生活中,妇女是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
新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它的好处在于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根本转变加害方的错误思想,有利于维持家庭团结,维护加害方的自尊心理,从而尽早、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发展的苗头。(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人为妇女的,被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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