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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06-7-21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较,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没有改变,即优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遵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宪法原则。但仍体现了两点变化,一是将原婚姻法"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中的子女提到前面,强调了儿童优先的法律精神;二是新增一款,规定了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的分割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表现为金钱和物质生活资料,还包括土地承包权利和夫妻在对土地共同经营过程中的收益以及基于土地承包权利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重用补偿费、土地入股分红等各种形式的权益。依法平等地保护夫妻双方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要注意:(1)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首先是要分清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构成对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是要划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以及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必须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别。(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3)支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不应损害物品经济价值的发挥。对于生产资料,应分给需要的一方或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一方。生活用品的分割,应考虑到双方需要,灵活地进行处理,必要时采取补足差价的方法。(4)特别对于农村离婚妇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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