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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发布日期:2006-7-2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仍时有发生。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各级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要高度重视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  
    每年11月25日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日。  
    三、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家庭纠纷要及时调解,化解矛盾;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组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教育、训诫;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六、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应依法监督。对应当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行为人,要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司法救助。  
    八、法制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决议的实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决议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保障本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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