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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施《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7-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实施《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的意见
               皖妇儿工委字(2004)12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议》),是我省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决议》,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议》的重要性
  各级妇儿工委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学习贯彻《决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刻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决议》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同时,要注意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决议》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依法保障《决议》的贯彻实施。
  二、加大宣传,积极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决议》和"四五"普法规划要同步进行宣传。各级宣传、教育、司法部门,新闻媒体,工、青、妇等组织以及基层政府,要按照要求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以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引导和帮助广大公民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懂得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充分发挥每年11月25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日的宣传教育作用,力争富有成效。高度重视家庭美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倡?quot;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新风尚,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营造人人讲美德、户户创文明的社会道德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齐抓共管,确保《决议》落到实处
  各地要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目标,运用法律、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并纳入各地文明城市创建测评指标进行考核。各级妇儿工委要按照《决议》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协调和督促职能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的作用,对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要早介入、早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应当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法院对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并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司法救助;对举证能力差、举证困难的受害者,应主动调查取证。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庭美德教育,号召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争做广大人民群众的表率。 
  注重加强家庭暴力预防网络的建设。基层村(居)民委员会及各社会团体要积极做好教育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尽量把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状态。各地要将家庭暴力预防网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纳入社会防控体系,推进建立社会支持网络。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建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和救助站,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四、加强督查,促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妇儿工委作为实施主体,要积极协调、推动、督促各方面加大《决议》宣传、贯彻和实施力度,认真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检查督办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对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作为的单位,同级妇儿工委应向该单位发出"维权督促执行书",督促其履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对认真执行《决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
各级妇儿工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决议》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决议》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不断促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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